今年9月,四川女子廖某花費近3萬元通過中介辦理了30宗交通違法,“買分”139分。12月21日,中山交警依法對廖某及中介方某等人買分賣分案立案調查,并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。
近日,市公安交警支隊偵查大隊在網上核查時,發(fā)現(xiàn)家住橫欄的四川籍女子廖某短時間內辦理了兩輛小轎車沖紅燈、超速等30宗交通違法,懷疑廖某有“買分”嫌疑,于是聯(lián)合橫欄公安分局交警大隊開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。
12月21日上午,民警依法傳喚廖某到案接受調查。據廖某交代,截止今年9月底,她名下的兩輛粵T號牌小轎車共有30宗交通違法,共計罰款4800元,記139分,于是聯(lián)系做保險業(yè)務的朋友方某“想辦法”。
方某隨后聯(lián)系2019年加的微信名“東鳳蘿”的朋友,并將廖某兩輛小轎車的行駛證及29500元等相關資料、費用通過微信轉給了“東鳳蘿”。
幾天后,廖某通過手機查詢發(fā)現(xiàn)所有交通違法已經全部處理完成。
當天下午,辦案民警傳喚方某到案接受調查。在詢問過程中,方某承認了自己通過微信網友“東鳳蘿”替廖某辦理30宗交通違法的事實,并共轉賬28340元給“東鳳蘿”,自己從中賺了1160元。目前,交警部門正對“東鳳蘿”及相關“賣分”人進行調查。
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六十條,廖某將會依法被處以行政拘留。另外,違法進行處理的三十宗交通違法也將視為無效。
交警部門提醒:駕駛證記分的目的是約束機動車駕駛人遵章守法,安全行車。駕駛人在交通違法后,需本人及時接受處理,以他人駕駛證代記分的行為,性質與交通違法、肇事“頂包”一樣,都屬于妨礙公務的違法行為,其中的賣分、買分以及中介均涉嫌違法甚至犯罪。根據省公安廳交管局文件要求,除所違規(guī)核銷的交通違法行為“不作數”以外,買分賣分當事人、中介等相關人員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
■ 對買分、賣分行為定性為“以欺騙手段影響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辦案”,并按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(guī)定,以“提供虛假證言”予以處罰;
■ 對中介人員利用群眾不熟悉交通安全法規(guī),謊稱需扣分騙取中介費用的,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九條的規(guī)定,以詐騙行為處罰;
■ 對偽造證件虛假注冊網上車管所信息處理交通違法的,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規(guī)定,以偽造公文證件處罰。